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要点:错误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19
中【错误点】
1. 银行——存管银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务院监管机构
2. 期货交易所公布“平均价” ×
3. 期交所不需要编制、发布“日报表”。(要周、月、年)
4. 实物纠纷,“交易所”所在地为履约地。
5. 总经理应由董事担任。
6. 设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 ×正式/全部**
7. 章程中不记载“薪酬”。
8. “交易担保金”——分级结算,全员结算只有风险准备金。分级结算设独立董事。
9. 不得以本人、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工作人员及配偶
10. 首席风险官——公正×——独立√
11. 申请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
12. 非结算会员手续费:保证金账户扣除,不是自有资金。
13. 保证金未足额增加,“调减净资本”。
14. 风险监管指标:结算准备金(可用)/保证金(被占用)×
15. 期货公司预计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6. 违反《从业执业行为》,“训诫”“训诫信”
17. 期货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执业声誉
“勤勉尽责”——专业技能
18. 申请交易编码,“前一日”保证金≥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