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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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要点:错误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19

  【错误点】

  1. 银行——存管银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务院监管机构

  2. 期货交易所公布“平均价” ×

  3. 期交所不需要编制、发布“日报表”。(要周、月、年)

  4. 实物纠纷,“交易所”所在地为履约地。

  5. 总经理应由董事担任。

  6. 设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 ×正式/全部**

  7. 章程中不记载“薪酬”。

  8. “交易担保金”——分级结算,全员结算只有风险准备金。分级结算设独立董事。

  9. 不得以本人、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工作人员及配偶

  10. 首席风险官——公正×——独立√

  11. 申请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

  12. 非结算会员手续费:保证金账户扣除,不是自有资金。

  13. 保证金未足额增加,“调减净资本”。

  14. 风险监管指标:结算准备金(可用)/保证金(被占用)×

  15. 期货公司预计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6. 违反《从业执业行为》,“训诫”“训诫信”

  17. 期货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执业声誉

  “勤勉尽责”——专业技能

  18. 申请交易编码,“前一日”保证金≥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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