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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综合题(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3

一、名词解释题

1.法的渊源:

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2.分别财产制:

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问答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最根本的 最主要的问题.诸如 国体 政体 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  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三、是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指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宪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

2、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三、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童某,女28岁,某市卷烟厂验货员。童某与同厂车间主任权某长期姘居。 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童某与权某密谋杀掉权某妻子钱某。1997年6月的一个晚上,钱某被童某和权某用麻绳将勒死后,抛进城外护城河,钱某尸体被发现后,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童某和权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权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在执行前,童某突然提出自己与权某姘居后怀孕巳3个月,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认为,童某怀孕后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罪犯正在怀孕的”情形,不能停止执行死刑。遂对童某执行死刑。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并简要说明理由。

(1)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权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分)童某和权某将钱某勒死,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某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 一审,并判处被告人死刑,(1分) 

 (2)此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死刑执行命令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分)本案的死刑判决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分)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童某执行死刑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如果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1分)本案中,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的高级人民法院。(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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