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案例分析》:涉案特殊车辆的价格鉴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7
中涉案财物在特殊情况下的价格鉴定难度大、风险大,而价格鉴定依据是否合法、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价格鉴定结论。特别是机动车价格鉴定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不但是价格鉴定工作的热点问题,也是价格鉴定工作的难点问题。因此,为加强交流,有效回避价格鉴定风险,进一步提升涉案特殊车辆价格鉴定水平,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涉案特殊车辆的价格鉴定问题。
一、涉案特殊车辆:是指走私、拼装、报废和信息不完整的机动车。
(一)走私机动车:是指逃避海关监管的形式运进,通过走私的方式进口的机动车。
(二)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三)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四)信息不完整机动车:是指未办理牌照或已办理牌照,但因人为因素,使车辆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车辆信息被涂改,导致车辆的相关信息无法查证的机动车。
二、涉案特殊车辆的价格鉴定类型及方法
(一)、涉案特殊车辆的价格鉴定类型主要分两种:1、报废车辆包括正常使用报废、事故报废、拼装、委托认定报废车辆。2、走私和信息不完整车辆。
(二)、涉案特殊车辆的价格鉴定方法:1、报废车辆:不管是正常使用报废、事故报废,还是拼装、委托认定报废都是报废机动车,这是价格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报废车辆的前提。对于报废车辆的价格鉴定应根据国务院第307号《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2、走私和信息不完整车辆:不管走私车辆信息真实与否,在法定部门拍卖并确定其合法之前,其非法“身份”与信息不完整车辆是相同的,应视为汽车配件的集合体,也就是说是一宗配件。因此,在价格鉴定时,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不同配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鉴定。对于可售配件(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五大总成除外)应折旧后计价,而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五大总成应根据国务院第307号《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准拆解、销售和使用,应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三、涉案特殊车辆的价格鉴定公式及案例
(一)、报废车辆的鉴定公式及案例
1、公式:P=GLF
P---鉴定值
G---整备重量
L---金属含量
F---废旧金属市价
2、案例:桑塔纳3000报废车辆,整备重量为1.2吨,该车金属含量为75,价格鉴定基准日废旧金属市价为2000元/吨。鉴定值=1.2752000=1800(元)
(二)、走私和信息不完整车辆的鉴定公式及案例
1、公式:P=JCQB+gF
P---鉴定值
J---购置价
C---综合成新率
Q---可售配件价值权重
B---变现系数
g--五大总成重量
F---废旧金属市价
2、案例:被盗纳3000车辆无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车辆信息被涂改,导致车辆的相关信息无法查证。
(1)、确定购置价J:该价格与重置价不同,购置价不含各种税费是裸车市价(如无相同品牌车辆,可比照类似或相近车型结构性能的差异,对购置价进行调整)。经进行价格咨询,该车辆市价为9.75万元。
(2)、确定综合成新率C:因该车无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车辆信息被涂改,前期的使用性质无法了解,只能通过试驾、测试等现场勘验手段,综合确定其成新率为70。
(3)、确定可售配件价值权重Q:可售配件价值权重是鉴定的难点。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查询,有条件的可通过厂家查询。经咨询该车可售配件价值权重为35。
(4)、确定变现系数B:可售配件的变现系数,可根据车辆拥有量和新旧程度等综合考虑。该车辆拥有量比较大,属于较新车辆,变现系数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