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案例分析》:扣押机动车的鉴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7
中考点:扣押机动车的价格鉴定(成本法)
1. 鉴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审核鉴定车辆的手续是否完备,有完备的手续车辆才能够在市场上正常交易,为鉴定提供依据。
2. 鉴定中提及购置日期,未提及初次登记日期,有误,因为不提及初次登记日期,无法进行年限的计算。
3. 鉴定过程未提及对车辆使用性质的明确,未说明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影响了之后对报废年限的确定。具体标准参考案例四。
4. 鉴定方法的选择本来首选市场法,但是此处了解到天籁EQ7230属于已经停产的车型,市场占有率不高,二手市场交易案例不充分,所以不能采用市场法,只能采用成本法。
5. 成本法的计算中需要重置成本的价格,教材上出现了两个价格,分别为26.28和25.98,其中26.98是委托方提供的购置发票的价格,这个不可以,因为重置成本应该以市场平均的价格为依据,而不是购置价。由于天籁EQ7230已停产,2.5L新天籁的价格有市场平均价,经过修正,即25.98*(1-10%),这个价格可以运用为重置成本。
6. 已使用时间定为39个月有误,因为它的计算是以购买日至鉴定基准日来算的。
7. 综合成新率在这里综合考虑了年限和实物的保管状况,确定了22%的正常贬值率和10%的非正常贬值率。
8. 限定条件中提出的结论是假定鉴定基准日和勘验日的车辆状况一致提出的,并且未考虑车辆的罚款、欠费、欠税等情况的,说明这些限定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