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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知识点:规避价格鉴证工作的风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15

  如何在短时间内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全面、系统地领会吃透价格鉴证师考试各门课程的学习要点,最大限度地提高考试成绩,是广大考生最为关心的话题。下面一些心得与体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复习考试有所帮助。

  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接受司法、仲裁、行政执法等机关委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涉及的财物价格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性质和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做好价格鉴证工作,不仅保障了司法诉讼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对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这个行业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行业,发展到现在也不到20年,无论是基础理论、技术方法,还是法律依据都不是特别成熟,与此相关的风险也更加突显,这些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原因,有的难以预测,有的可以防范。因此,分析风险成因,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规避风险,是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声誉,促进价格鉴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未雨绸缪,对价格鉴证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十几年的从业经验和对鉴证行业的调查了解,粗浅的谈谈对价格鉴证风险的认识与防范。

  一、价格鉴证风险的概念

  价格鉴证风险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出具了价格鉴证结论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目前这些风险主要有: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声誉受到损害,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价格鉴证风险产生的原因

  价格鉴证风险的产生,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价格鉴证行业的理论基础、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鉴证机构出具不适合客观情况的鉴定结论书所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短期难以避免;所谓非系统风险就是由于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没有按照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原则、程序和方法而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所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可以被识别、评价和控制。

  (一)系统风险

  1、价格鉴证基础理论不够完善

  现有的价格鉴证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大部分还是照搬了各类评估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虽然就理论内涵来说鉴证基础理论和各类评估基础理论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价值评估范畴,但价格鉴证更多是侧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在基础理论外延方面应该有着独特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2010年由于绿豆市场被认为炒作,绿豆之乡吉林洮南绿豆价格7月1日为每斤5.5元,7月2日涨至6.8元,7月4日又升至7.3元。如果就在洮南当地,犯罪嫌疑人甲7月1日盗窃150斤绿豆,按现行的鉴证技术方法盗窃绿豆价格为825元,犯罪嫌疑人乙7月2日也盗窃150斤绿豆,按现行的鉴证技术方法盗窃绿豆价格为1020元,按照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000元,嫌疑人乙就是犯罪,嫌疑人甲治安处罚就可以了,不算犯罪。时间相隔一天,犯罪程度相同,结果就是罪与非罪,这个天壤之别竟然来自一小部分人的炒作。显然这样的操作方法存在不妥之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这就说明我们的价格鉴证基础理论还有待完善。完备的基础才会让整个鉴证大厦更加挺拔。

  2、价格鉴证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整个价格鉴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和各地方出台的涉及价格鉴证的地方性法规。在以上法规中只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价格法》,但是就在这唯一的《价格法》中却没有正面提及价格鉴证,对于价格鉴证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作为支撑,就不可避免的同其他部门的评估依据相抵触、相矛盾,从而造成价格鉴证风险的发生。我们期待着国家《价格鉴证条例》的出台,梦想着《价格鉴证法》的颁布。

  (二)非系统风险

  1、价格鉴证人员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鉴证人员主观因素也是产生鉴证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鉴证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较差、主观故意等方面。

  (1)有些价格鉴证人员责任心不强

  价格鉴证工作对于维护司法、行政执法的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价格鉴证的工作性质要求价格鉴证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少数价格鉴证人员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了事,做出的鉴证结论书漏洞百出,鉴证过程各环节工作不到位,价格鉴证结论扭曲,造成风险难以估量。

  (2)有些价格鉴证人员业务能力不强

  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有的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把价格鉴证机构同其他科室一样轮岗使用人员,造成价格鉴证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大,价格鉴定业务骨干人员不稳定,很多价格鉴定人员刚刚经过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质,很快就被安排到别的岗位,又调来新的人员从事价格鉴证工作,而这些人员既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实际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很难保证,做出的价格鉴证结论难免出现差错,导致风险发生。

  (3)极少数价格鉴证人员主观故意违规

  极少数价格鉴证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违反职业操守,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主观武断,听信委托人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听命于行政干预,造成鉴定结论失真,损害国家和有关当事****益,给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带来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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