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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经济学和价格学》: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23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3个罪名。本章犯罪具体可以划归五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处罚1、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注意事项

  1、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现实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2、犯放火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

  3、在“故意”的情况下,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处罚:

  1、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三点。

  (一)失火罪作为有代表性的过失犯罪,一定要注意只有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所有的过失犯罪,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二)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问题

  失火是一般性的过失,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过失是危险物品的管理过程中因为违反危险品管理的特别规定发生的过失。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不包括简单的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耕种用的拖拉机。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为故意。如果是过失,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处罚。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关于本罪的处罚:

  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实害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

  1、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由于交通肇事罪包含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因而在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也即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二,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未产生上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按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2、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此外,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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