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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辅导:委托受理程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02

按照规定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签定委托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价格事务所移送委托时,要告知有关委托单位。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其他案件的物品价格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直接办理;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同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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