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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教材重点(2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06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失去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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