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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案例分析:变现、拍卖物的价格认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03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变现、拍卖物的价格认证

  一、基本情况

  ××市司法鉴定中心向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委托书,要求对一辆本田雅阁汽车进行价格鉴定(拍卖底价)。车牌号码鲁R-××××,发动机号码K24A41011191,车架号LH9CM56633A009494。基准日期为2008年1月23日。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1)机动车行驶证;(2)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二、受理审核

  某司法机关委托后,认证中心指定专人对委托内容及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通过审核发现没有标的物养路费交纳情况和年度审验情况的有关资料。该认证中心向委托方发出补充材料的函,要求提供标的物相关材料证明。因标的物各项手续齐全,委托方很快补充了有关资料。

  该认证中心认真审核了委托内容及材料后,确定予以受理,并组成鉴定小组,指派了主、协办人员,向委托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约定时间进行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查勘。

  三、现场勘察

  标的物为本田雅阁轿车,型号为HG7240,车牌号码鲁R-××××,发动机号码K24A41011191,车架号LH9CM56633A009494。初次登记日期2003年9月,非营运车辆,已行驶里程86000公里,车辆养路费交纳至2008年3月,检验合格至2008年6月。现场查勘结论为:

  (1)车身右侧叶子板有碰撞痕迹,车身多处有补漆痕迹,轮胎气压正常,玻璃完整无损。

  (2)皮饰座椅等内部装饰正常,前排座椅能正常调动,安全带正常。

  (3)发动机外观整洁、能正常点火、无异常噪音;仪表工作正常;各种灯光正常。

  (4)路试加速至90km/h时发动机和底盘均无异常噪音,正常刹车时无尖叫及跑偏等现象。

  四、市场调查

  广州本田雅阁HG7240市场价格23.28万元;二手车市场相近使用年限的价格为18万元。

  五、鉴定方法

  重置成本法

  六、鉴定的技术路线

  (1)计算成新率车辆的最高使用年限为180个月,已使用27个月,则成新率=(180-27)/180=0.85,综合考虑取整0.8;

  (2)鉴定价格23.28×0.8=204864(元);

  (3)确定拍卖底价考虑汽车市场的激烈竟争所引起的持币观望及二手车市场价格与理论价格的差异,决定以鉴定值下调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八条: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拍卖底价,即拍卖底价=204864×80=163891,取整数16.4万元。

  七、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送达委托几日后,司法机关致函我中心,称“经某拍卖行拍卖,因无人应价,造成本次拍卖流拍.为了及时将罚没物资变价处理,特委托贵中心对拍卖底价进行调整”。接函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在原拍卖底价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二十进行调整,即拍卖底价=16.40.8=13.1(万元)。结果,据委托方介绍,第二次拍卖时仅有3人报名,最后以起拍价(底价)成交。

  评析:影响拍卖物品价格的因素比较多,不但要考虑正常交易下各项因素的影响,还要考虑最终的拍卖目的。本例中要求委托方补充标的物养路费交纳和年检情况的材料是必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标的物拍卖的最终价格。但在计算重置价值时没有考虑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牌照费且成新率的计算完全采用年限法,没有考虑车辆在不同时期贬值率的差异,更没有考虑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这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鉴定的价格。

  在工作中我们会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样做是否合理,具体的规定又是什么?我们到底应出具什么价格,又应如何确定变现率,并最终确定拍卖底价。这就需要我们对拍卖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关于拍卖底价和拍卖保留价

  对于拍卖财物来说,它是一种基于特定市场下的物品,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拍卖。第一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即拍卖委托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或权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常见的有古董、字画、邮票等的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也属于这种性质。另一种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往往出现在破产清算、抵押清偿和涉讼涉案的情况中,是一种被迫的强制拍卖。

  拍卖底价。底价是标的物的最低商业价值,或者说是价格鉴证机构确认的标的物在拍卖市场(一个受强制快速变现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一个不完全市场)上最可能的成交价,相对于拍卖委托人来说是一种客观性的价格。《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10.2条规定: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

  拍卖保留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可以看出,保留价则是拍卖委托人在底价基础上根据评估底价确定的,相对来说更具有主观的意味。

  第一种性质的拍卖,即基于自愿原则的拍卖情形下,拍卖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有权自行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或最低商业价值,自行确定拍卖保留价。通俗地说就是:我就打算按这个价钱卖,低于这个价钱我就不卖了。此时,底价即保留价。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降低自己的底价(保留价),因为最低商业价值是他自己确定的,他自己可以更改。在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的情形下,作为最低商业价值的底价就不能与保留价等同了。这是因为:第一,这两个价格是由不同的主体确定的,底价是由法定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确定的;保留价则是由拍卖委托人,即司法机关或清算组、债权人委员会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第二,底价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保留价则可以在多次拍卖中向下调整,以期能够成交,但不能低于底价。第三,底价的更改必须由法定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据变化了的条件做出新的鉴定;保留价则可以在底价之上,根据市场和拍卖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我们在工作中受理的案件大都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依法确定的拍卖底价是拍卖的最终保留价,也是不可随意突破的价格底线。

  二、如何确定拍卖底价

  拍卖物的底价是委托人确定的最低可转让价格,起到保护委托人利益或保护拍卖品基本价值的一个最低限。底价要根据拍卖物本身的实际价值及再生能力、升值潜力、获利能力与买方的普遍需求和市场供需情况来确定。底价应是买方所能接受的价格,否则拍卖不能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将财产处置方式分为拍卖、变卖等两种方式:

  1、拍卖。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另外还规定动产只能经两次拍卖,而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可以经三次拍卖。按照以上规定,可以计算出每一次拍卖最低保留价与评估价的比例:

  第一次拍卖最低保留价=评估价×80。

  第二次拍卖最低保留价=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20)

  =评估价×80×(1-20)=评估价×64

  第三次拍卖最低保留价=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20)

  =评估价×64×(1-20)=评估价×51.2

  2、变卖。除拍卖的处置方式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因此:变卖最低保留价=评估价×50。

  可以看出,变卖最低保留价与第三次拍卖最低保留价大致相当,约为评估价的50左右。

  拍卖物底价的确定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企业破产、以资抵债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急于将标的物出售,以变现其价值,不可能像正常出售那样实现其现行市价,要考虑拍卖费用、时限等因素,对此类一般采用清算价格法。实际中采用重置成本折扣法、现行市价折扣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和询问法。二是对于不急于变现的,其价值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的物品,如文物、字画的拍卖底价的确定应采用现行市价法,并考虑标的物与参照物的差异程度以及有关变现的费用来调整标的物的价值。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强制拍卖物品(除动产外)的拍卖底价可以掌握到评估价的50左右。

  评估价、拍卖保留价和拍卖底价本来是两个不同的价值概念,但在我们工作的运用中经常产生混淆。委托方委托我们做拍卖底价,我们往往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一个变现系数,且这个系数大都掌握在20左右。根据我们以往的理解,法院还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下浮20来确定起拍价,现在看是错误的。因为拍卖底价是拍卖的最终保留价,是不可突破的价格底线,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

  三、对拍卖物价格鉴证应注意的问题

  鉴证报告都有格式化的文本,这是规范行文的要求,但这种格式化的文本只提供了一个行文的框架。各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应当根据标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价格鉴证报告中,以下三个条款的表述必须明确、详尽。

  1、鉴证标的。必须写明名称、品牌、范围、规格、品质、等级、产地、数量、存放场所及是否设有担保物权等。如果是不动产,必须写明其权利状况;汽车则必须写明是否含牌照。而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股权)则必须明确是否包含商誉、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总之,关于标的的情况表述得越详尽越有利于得出正确的评估结论。

  2、价格定义。对报告中的“价格”内涵应有明确的界定,如一些大型生产资料的价格,是否包含运输、安装、调试等方面的内容等等。

  3、价格鉴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这一条款既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需要,也是我们规避鉴定风险的需要。比如对量多面广的同一标的物而言,整体转让和折零转让,价格差异很大,所以必须明确整体转让是否作为鉴定结论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以使拍卖机构有可操作性。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股权)的鉴定,必须设定一些假设条件。如: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利率、税率、汇率无重大变化等。当然,限定和假设条件不能太多,还要给拍卖机构留出足够的操作空间,否则会影响成交。

  4、在鉴定方法的选择中,市场法是优选的一个方法,这是拍卖底价鉴定的目的决定的。在用市场法鉴定的过程中,参照物的价格必须来自于市场,而不能主观臆断。鉴定计算出来的价格还是一个理论价格,有可能的话,要将这一价格拿回到市场中去检验,以决定是否需要作调整。有些通过评估软件、固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如二手车)就更有这个必要。在鉴定有些标的(如股权)时,收益法也是一个常用的方法,但在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和确定资本化率时,必须按照谨慎原则,从投资者的角度充分考虑市场的变化和行业的风险作出谨慎的判断。对于一些文物、艺术品及名表、珠宝等珍稀物品的鉴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技术鉴定基础之上,采用专家咨询法,由业内专家及市场人士来判断,而我们要做的事是将这些专家的意见汇总、整理并作相应的统计学方面的处理,得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价格。对这类物品的历史应有所了解,如在拍卖市场上是否有成交过,其成交价自然是一个重要参照指标。

  5、一种鉴证方法属于一种技术思路,但是,每种方法的采用都必须有与标的关联性强的高质量的信息做支撑。思路再好,得不到相关的数据,一切就无从谈起。有时,收集信息比技术思路更重要也更困难。因此鉴证人员必须广泛涉猎各种报刊、文件、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市场行情和各类商品知识,形成自己的数据库。总之,信息面越宽,越有利于技术思路的展开。

  6、对于拍卖底价的鉴证,在市场价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变现折扣率十分重要。进入拍卖行的标的物,特别是强制拍卖的标的物,规格、品种、质量都是一定的,竟买人无从选择,售后服务方面的不确定性给买受人带来的风险等瑕疵以及必须支付的佣金,使得它必须低于市场价一定的幅度才会成交。竟买人到这里就是冲着价格优势来的,所以当我们计算出标的的的市场价后,必须打一个变现折扣来确定拍卖底价。实践表明,这个折扣率一般在20—30,即拍卖底价为市场价的70—80。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这只是一个大概的幅度。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鉴证人员可以根据经验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价值高的标的折扣小些,价值低的折扣大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折扣大些,技术含量低的折扣小些;市场接受面宽的折扣大些,市场接受面窄的折扣小些。

  变现率的确定

  一、基本情况

  某司法机关委托某认证中心对涉案的细纱机、粗纱机、清花机、梳棉机、摒条机和槽桶等纺纱设备进行拍卖底价的鉴证。基准日期2006年11月27日

  二、价格鉴定依据

  1、某司法机关提供的委托鉴定书;

  2、标的物有关的购置、使用及维修保养情况的资料;

  3、鉴定方实地勘察标的的材料;

  4、市场调查获取的资料。

  三、审核受理

  认证中心指定专人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主要是看委托方本次委托的目的是什么,要求什么样的价格,提供的材料是否详细,并对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时和委托方沟通,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委托方在委托书上注明或在材料上签字盖章。审核后,向委托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组成鉴定小组,指派主、协办人员,约定时间对标的物现场查勘。

  四、现场查勘

  标的物为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纺纱设备,其中细纱机12台,粗纱机2台,清花机1台,梳棉机6台,摒条机2节和槽桶2台。该批设备为名牌产品,使用时间不长,但由于被查封,其零部件链块、槽针大部分损坏。价格鉴证人员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查勘后,又详细了解了标的购买时的情况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对有关设备进行了详细的登记。

  五、市场调查

  根据标的物有关情况调查了三家纺纱厂和纺纱设备机械厂,综合确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同时调查了解相关人员标的物在二手市场的价格。

  六、价格鉴定

  1、确定价格鉴证路线。根据所掌握的有关资料,确定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测算,并利用市场法对所做的价格进行验证。

  2、确定重置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对市场上有该种设备的以基准日的市场价为准,市场上没有的按照相同型号、相同功能的类似设备进行确定。最后确定总重置成本为1417400元。

  3、确定成新率。根据各设备的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情况综合确定各设备的成新率。

  4、确定变现系数。通过分析资产品质、价值特性、潜在市场、变现时间约束等因素对标的物价格的影响,确定变现系数。鉴定人员根据各因素对标的物价格影响的程度,确定其权数分别为0.2、0.2、0.5、0.1。

  (1)资产品质:易耗件与整体比重较小,设备主机基本完好,按设备权重计算,资产成新率在60-70,按权数计算,该项评定值为13[(60+70)/20.2]。

  (2)价值特性:纺纱设备需重新安装、配套使用,当地纺纱设备维修技术力量较强,委托资产只要经过配套安装即可投入营运,有较好的投资效益,且其经营相关配件商家众多,一个电话即能送货上门且能提供安装维修服务。因此鉴定人员对其取值范围取85,按权数计算该项评定值为17(850.2)。

  (3)潜在市场:资产所在地为纺纱较为集中的地区,在周边比较有名,高端机械和低端机械都普遍存在,市场活跃,客源广泛,系当地适用性生产资料。鉴定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取值范围为90,按权数计算该项评定值为45(900.5)。

  (4)变现时间约束:该生产设备已被查封,需及时变现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要求快速变现,取值范围取50,按权数计算,该项评定值为5(500.1)。

  根据以上4项合计,该批纺纱设备变现率80=(13+17+45+5)。

  5、鉴定值。根据各设备的重置成本、成新率得出的鉴证总值为74万元,变现率80,则鉴定值(即拍卖底价)为59万元。

  解析:从本例可以看出,确定变现率十分关键又难易掌握,资产品质、价值特性、潜在市场、变现时间约束四方面是影响评估变现率的直接因素。拍卖物的最终目的是变现,因此潜在市场的大小就是影响能否变现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自然其权数也就较大。在具体操作中,各因素权数的大小一般是根据标的物的实际状况和鉴定人员的经验来确定的,例如对一些专用性老式生产设备,停用时间较长,市场面又较窄。这就要从资产的功能性、经济性贬值以及停用时间较长需投入较大资金检修考虑其成新率,其成新率较低,所占权数相对就高些;再者就是考虑其专用性较强,存在技术性问题,其备用件要到外地购买,维修也比较困难,以前的效益也不好,自然其价值特性也就较低;还有就是属专业性设备,无法形成交易较大的交易市场,只能用于生产其专业产品,通用性较差,交易存在较大困难,其潜在市场较小,变现相对困难;最后就是考虑急于变现的因素。

  折扣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市场因素、资产使用状态、交易时间、资产通用性、供求状况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并结合当地近几年的类似资产清算实际案例,尽可能多的掌握资产的市场实际变现值与按公允价格确定的评估值的比率(即:变现率)。当然价格鉴证人员在实际中可能由于时间限制,不能全面搜集所有信息,所以在实务中如果有时间限制,则主要考虑资产通用性和资产所在市场交易难易程度两个方面。通用性越好的资产,例如:房地产、通用机器设备等,其交易的变现率越高,折扣率越小;而且资产在市场上交易越容易进行,那么变现率也必然会越高,相反,资产如果处于偏僻落后的地区,难以进行产权交易,即使同类资产其变现率也会相差很大。

  在确定快速变现因素或贬值因素上,也存在两种偏向,一种是快速变现率(或贬值率,下同)太高,另一种是快速变现率太低。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对金融机构接受下来的由债权转为物权的实物不良资产来说,其性质上仍是属于需要快速变现的资产,但是,这种快速变现的“快速程度”不完全同于内在风险大和时效性强的债权类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直接要处置的抵押实物资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强制清算的实物资产的强制变现程度,它们之间有一些差别,即金融机构的实物类不良资产的强制性比较弱。

  上述的两种偏向一个会造成对这类不良资产评估结果低估,另一个是会造成对这类不良资产评估结果的高估。这需要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以及一定时期的经验积累。当然,这也需要委托方尽可能提供已处置的这类资产的有关资料和实际情况,还要结合各项资产的具体状态、市场情况才能最后确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这类不良资产的快速变现率应该是介于有序清算实物资产和强制清算实物资产的两种快速变现率之间。再把相当一部份购买这类物权实物不良资产的潜在购买者精神上存在的对这类资产是否带有“风水”不太好的顾虑心态也作一些考虑,这种快速变现率应该向强制清算实物资产的快速变现率方向靠拢,而不是二者的中位数或简单平均数。

  注:国际上一般认为该指标值应该在15%~20%之间。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鄂价法规〔2006〕48号)第五章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的一般规定中的第(二十三)对进行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的急速变现的鉴定标的物,应考虑急速变现折扣系数。一般情况下,可按10%-30%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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