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讲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9
中(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址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应当符合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款。只有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等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如房屋建筑部分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质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等8个方面的相关标准组成。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工程勘察就是要通过测量、测绘、观察、调查、钻探、试验、测试、鉴定、分析资料和综合评价等工作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岩型、地质构造、地下水条件和各种自然或者人工地质现象,并提出基础、边坡等工程设计准则和工程施工的指导意见,提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的建议,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治理。
(4)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一是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勘察操作规程和勘查钻机、精探车、经纬仪等设备和检测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现场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四)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一是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起重机、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械以及其他施工机械设备。二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有关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出租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二是应当对出租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三是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3)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是安装、拆卸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三是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