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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评价师备考讲义劳动法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8

2016年安全评价师备考讲义劳动法二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劳动监察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人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会的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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