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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标准化的六大差异之法律地位不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09

  三、法律地位不同

  现阶段,国家大力推行危化标准化,但属推荐性的,各省执行时各有特色,为在我国全面深入推广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省、市安监部门陆续出台了深入开展本省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政策,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2008768号)等。

  鉴于危化标准化工作的推荐性质,各省在推行危化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各级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达标的企业降低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开展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建议中介机构降低其安全评价的费用;政府层面应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使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在竞标、税收、市场拓展等方面得到优惠政策;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在规定时限内达标的,实行警示制度,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评优、奖励等活动的资格;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按期达标并持续保持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评价具有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确立了安全评价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安全评价是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性的,无论是化工生产企业还是经营单位都已充分认识到安全评价的重要性并能积极在本企业开展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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