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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经济促进新发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修订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8-12-27

  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对于评估机构而言,评估报告是其评估服务工作成果的最终反映;对委托人而言,评估报告是其相关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对监管机构而言,评估报告是其监督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执业质量的直接依据。故而,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向委托人、监管部门、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等各方报告其评估结论的主要媒介,是连接评估行为相关各方的桥梁。

  2016年《资产评估法》颁布施行后,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评估服务的领域、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然而,由于评估报告本身专业性极强,评估报告日趋广泛使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评估报告结论理解不到位甚至是错误理解的问题。本次对评估报告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引导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譬如要求将“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作为附件进行单独列示,同时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增加了条款“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和“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

  此前,为了便于国资监管单位审核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是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报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值变动幅度,而评估报告准则中对评估增减值分析、披露均未做明确要求。新报告准则对评估增减值单独说明列示的做法,一方面是为了使评估报告使用人更好了解评估专业结论得出的过程以及较账面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帮助其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这样诚然增加了评估人员的工作强度和难度,但同时体现了评估行业的责任和担当;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帮助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进而堵住因错误理解评估结论和使用评估报告导致追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责任问题的缺口。此外,特别事项说明是用于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人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其通常对评估结论存在一定影响,本次修订将评估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委托人资料提供不全面以及评估程序履行受限的情况增加列入特别事项说明,同样是为了更好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一些特别事项,从而有助于其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在帮助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评估报告也应当提醒其正确使用评估结论。实践中错误使用评估报告的问题时有发生,例如,某公司在未经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同意的情况下,将一份服务于A经济行为的评估报告用于经济行为B,且某公司明知当时市场环境已经在评估报告日后发生了重大改变,原评估结论明显不适用于B经济行为的背景,这种恶意使用评估报告的行为给评估结构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原评估准则并未对评估报告使用有所要求,故评估报告使用人错误使用评估报告的责任无法厘清。本次修订在资产评估报告声明及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条款中均将“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修订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借此澄清了评估报告人负有正确使用评估报告的责任,为切实保护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保护。

  本次修订的最后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两种评估方法的选用,即增加了“因适用性受限或操作条件受限等原因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这是积极呼应了《资产评估法》对“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要求。实务操作中会经常遇到评估方法选择受限的现实,该修订给予了评估师更多判断和思考的空间,对保障资产评估报告质量以及提升评估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首先,当“一刀切”地要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时,可能会出现“凑方法”的情况,显然这对于降低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增强监管部门监督效率而言毫无裨益;其次,由于评估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评估方法适用性及操作条件受限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依然要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属“难为无米之炊”;最后,评估方法选用的数量不是关键,关键是对评估对象的充分了解、分析,包括遇到的各种受限事项,在此基础上审慎分析各种方法的适用性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通过环环相扣的逻辑分析和反复论证过程,一方面可以提高评估结论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能不断提升评估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报告准则的修订,在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基础上,从指导评估实践的角度出发,对评估结论增减值说明、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使用评估结论、评估方法选取等问题予以补充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准则的操作性与指导性,在给予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更多操作空间和灵活度的同时,为厘清评估报告使用责任、保护评估机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依据。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总结经验,提升评估执业水平和评估服务质量,用更高的专业水平和更完备的职业素养服务于中国经济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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