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20年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通知
来源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 2020-01-18
中关于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的要求,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开始进行2019年度全省资产评估师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组织管理
资产评估师的年检工作由省评协组织实施,由资产评估师所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办理。
二、年检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三、年检时间
2020年2月10日至21日(见附件1),请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的时间安排报送年检材料。
四、年检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八)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九)是否符合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条件;
(十)是否加入行业协会;
(十一)中评协及省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年检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向省评协认真如实填报提交2019年度年检材料,并将相关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请携带打印的《资产评估师登记卡》、《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手册》。
(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评估机构2019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件2)的上报工作,报告要全面、客观地总结2019年度机构内部的建设情况、工作中的亮点、新兴业务的拓展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改革好的做法和经验、2019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以及今后对省评协的建议等,内容要实,数字要准,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三)年检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及复印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2、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四)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9〕24号)文件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均应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前,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进行统一编码。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信息补录入到“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中。
(五)根据《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首席评估师提交年度任职情况报告和执业质量情况报告;未设首席评估师的评估机构,机构负责人提交执业质量情况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2019年度年检相关材料请登录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网站(www.sxpg.org.cn)“下载中心”下载。
(二)请各机构按上述年检要求,认真自查,如实填报,按时完成评估项目报备工作。
(三)对未完成2019年度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16〕2号)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省评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四)年检结果将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认,并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五)省评协将根据年检情况并结合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对未按时完成评估项目报备、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及缴纳会费、逾期不参加年检、受到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处罚的机构进行重点实地抽查核实。
(六) 各机构上报2019年度会计报表和缴纳2020年度会费事宜,省评协另行单独行文安排,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