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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4

  二、综合题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5月20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第12日,由人民法院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公布了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

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1435万元

①用于对工商银行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1200万元

②用于对应付乙公司货款200万抵押担保的一批原材料价值130万元

③一套加工设备价值90万元

④丙公司欠付的劳务费15万元

甲公司全部债务共2295万元

①欠工商银行贷款800万元

②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

③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860万元

④欠交税款420万元

⑤欠丙公司货款15万元

其他

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尚欠20万元的出资未缴足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公司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付。丙公司在破产申请前3个月时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15万元货物。

  (2)丁公司提出,价值90万元的设备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无偿保管的,要求收回该设备。经管理人查明,该设备的保管属实。

  (3)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不当得利22万元。

  问题: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劳务费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破产前保管丁公司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股东张某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说明理由。

  (6)说明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

  【正确答案】 (1)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合法。根据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②债权申报期限合法。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合法。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014年教材P86、87、90)

  (2)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丙公司可以就15万元申报债权。(2014年教材P96)

  (3)甲公司破产前保管丁公司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丁公司作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014年教材P96)

  (4)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应补足未缴纳的出资。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补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P119(2014年教材P95)

  (5)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债务人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2014年教材P102)

  (6)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①甲公司股东张某补足的出资作为甲公司的财产,价值90万元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则甲公司破产财产共计1365万元(1435-90+20)。

  ②以办公楼变现所得1200万元,优先清偿所欠工商银行贷款800万元;以原材料变现所得130万元,清偿欠乙公司货款。清偿工商银行贷款剩余的40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乙公司的未能清偿的货款7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③剩余破产财产共435万元(1365-800-130),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210万元和共益债务50万元。剩余破产财产共175万元(435-210-50)按比例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60万元。此时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则所欠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不能得到清偿。(2014年教材P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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