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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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拟定全区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区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区旅游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负责指导监督。
(三)研究制订全区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展对外旅游业务交流。
(四)培育完善全区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订全区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的国内旅游促销活动。
(五)负责核准、审核管理权限内的旅行社的工作;组织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管理全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核准旅游定点单位,并组织拟订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负责全区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生产及特种旅游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制订旅游行业服务标准,促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组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检查、交流;受理国内外旅游者的投诉,并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八)依法对全区旅游市场进行管理,指导查处违反旅游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保证本区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九)组织全区旅游资源的调查、开发与保护;按照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旅游区域、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全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协调、安排和管理政府旅游发展资金及其它开发建设资金;指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
(十)组织、指导全区旅游统计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十一)协调促进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纪念品生产销售、旅游娱乐;协调管理旅游安全和旅游区(点)秩序工作。
(十二)制定全区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研究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和旅游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党群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旅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协调市、县(区)旅游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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