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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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简介: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务收支,下级政府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家债务收支;
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
2、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4、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结果。
5、指导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质量。
此外,根据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治区政府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自治区政府和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履行以下审计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自治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市、县 (区)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市、县 (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自治区投资和以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治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国家审计署授权的事项。
(五)按规定对自治区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及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及自治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领导和监督市、县 (区)审计 机 关 的 业 务,组 织 市、县 (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 (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组织审计自治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自治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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