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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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简介:南宁市财政局是南宁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综合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财税金融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全市财政分配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全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提出财政、金融、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含政府性基金)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本级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本市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基金,负责组织相关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十一)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企业改制上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建设;负责牵头组织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融资工作;承担与驻邕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和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十三)组织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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