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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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依法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和区域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组织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二)负责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或授权、委托的审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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