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省秘书资格考试鉴定通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06
中关于印发《2017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 昌图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改革总体部署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之于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技能培训、鉴定的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連照执行。
附件:2017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鉴定中心
2017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范围和组织形式
根据«辽宁省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正面清单» (辽人社[2017]11号,以下筒称清单)及有关要求,凡已纳入清单范围内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以及人社部在«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 中涉及的健康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创业指导师、茶艺师、軌道列车司机、养老护理员、护林员、森林抚育工等均列入2017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鉴定等级連从职业标准中关于资格等级设置规定。组织形式包括全国(省、市)统一鉴定和其他非统一鉴定。
(-)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 2016年物流师鉴定单科成绩不及格人员可参加5月20日全国统一补考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育婴师、健康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公共营养师、信用管理师、秘书、婚姻家庭咨询师、营养配餐员、速录师6个职业补考人员可参加5月13日一14日全省统一补考。
(三) 市级和绥中县、 昌图县统一鉴定范围由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以下简称各中心) 自行确定。
(四)非统一鉴定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等工作原则和有关规定, 分别由相关鉴定中心研究确定。
二、组织实施
全国 (省) 统一鉴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下,由省中心会同各中心组织实施。非统一鉴定按照管理权限, 分别由省或各中心组织实施。
(一) 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技术应用等考试形式和日程安排, 按照部和省中心通知执行。
(二) 全省统一鉴定日程分别为:
月份 |
申报截止日期 |
缴费日期 |
鉴定日期 |
5月 |
4月3日 |
5月8日一5月12日 |
5月13、14日 |
11月 |
9月27日 |
10月16-10月20日 |
11月11、12日 |
具体的鉴定技术应用等考试形式由省中心另行通知。
(三)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范围以外的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日期分别为:
月份 |
申报截止日期 |
缴费日期 |
鉴定日期 |
3月 |
3月6日 |
3月20日一3月24日 |
25、26日 |
6月 |
6月6日 |
6月19日一6月23日 |
24、25日 |
9月 |
9月5日 |
9月18日一9月22日 |
23、24日 |
12月 |
12月5日 |
12月18日一12月22日 |
23、24日 |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 00-10:30,规定作答时间超过,90分钟的顺延 。在理论知识考试结東后,鉴定所(站) 等执考机构要立即安排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业绩评价等考评环节, 在当日不能完成的可顺延直至完成全部考评内容。
(四)省本级非统一鉴定包括除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以外职业, 以及计算机高新技未考试、 专项能力考核等鉴定考评项目 。 鉴定日期分别为:
月份 |
申报截止日期 |
缴费日期 |
鉴定日期 |
2月 |
2月10日 |
2月20日一2月24日 |
25、26日 |
3月 |
3月6日 |
3月20日一3月24日 |
25、26日 |
4月 |
4月7日 |
4月17日一4月21日 |
22、23日 |
6月 |
6月6日 |
6月19日一6月23日 |
24、25日 |
7月 |
7月5日 |
7月24日一7月28日 |
29、30日 |
8月 |
8月4日 |
8月21日一8月25日 |
26、27日 |
9月 |
9月5日 |
9月18日一9月22日 |
23、24日 |
1o月 |
10月12日 |
10月23日一10月27日 |
28、29日 |
12月 |
12月5日 |
12月18日一12月22日 |
23、24日 |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 00-10:30,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的时间为9: 00-10:00。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 职业院校在校生鉴定试点、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鉴定和监狱、军队等特殊群体鉴定视情况可另行安排 。
(五)对于全国(省)统一鉴定范围以外,有补考需求却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项目,各机构务必在2017年5月31 日前一次性完成补考性质的技能鉴定 。省本级由省中心统一安排在4月22日实施,各中心要根据各自情况分别确定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此后, 各机构务必停止受理鉴定申请 。
三、申报及联系方式
在组织全国(省)统一鉴定和有关非统一组织形式的鉴定过程中, 申报方式分为团体和个人两种申报方式。 团体申报, 指各中心和具有团体申报资质的中省属单位, 须提交鉴定申请、 报名数据、 证明材料和鉴定实施方案等, 按照省中心要求和规定方式向省中心进行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指申报人员持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市级 (合绥中、昌图县) 鉴定中心申报。
统一鉴定联系人:张大维 王伟
联系电话:024-22955579 024-22955819
非统一鉴定联系人:吴凤辉 陈娜
联系电话:024-22955279 024-22955289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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