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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教材知识点梳理(8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02
中1)商标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一般用文字、图形、符号或者用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来表示,并且将其置于商品表面、商品的包装或者服务的场所中。商标通常分为以下几类:商品商标是最常见的商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又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是用以标示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适用这种商标的多为从事餐饮、宾馆等服务的经营者。如无特别规定,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其他组织名
义注册,供其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其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服务的特定品质的标志。
2)注册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加强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少数商品商标的管理,我国对这些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有关规定,目前,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且对必须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就生产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3)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者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4)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包括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①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即由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②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标志,便于识别;③商标使用的不是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核准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味精”牌挂面.“葡萄’’酒和“桔子”糖等都是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也不能做商标;“健康”牌香烟,是夸大宣传并有欺骗性的也不能做商标。
5)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①商标权人的权利。
a)独占使用权。
即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享有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完全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相近似的商标。
b)转让权。
即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的一切权利丧失,转移给新的商标权人。
c)许可权。
即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仅享有使用权,商标所有权仍属原商标注册人。
d)商标投资权。即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作价投资,投资作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②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a)确保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必须在该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b)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
6)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满后仍可续展。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其一,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做的分类。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逾期履行、不适当履行和受领迟延几类。
其二,主观过错。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并未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除了以赔偿损失、实际履行等方式外,还有两个比较常用的,一个是违约金。还有一个是定金。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对于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②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