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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教材知识点梳理(8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02
中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提出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①职务发明人。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归国家所有,由该单位持有;是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么,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实施权自然也就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的单位。发明人、设计人本人只是享有接受奖励权和署名权。因为其中牵涉到经济利益的问题,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常出现关于某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的确认问题。因此在法律上确立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说,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都属职务发明: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的, “本职工作”应当理解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范围,而不是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做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部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而限制词“主要是”,则包含两层意思:①完成发明创造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的多数或主要部分是取自本单位;②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了主要作用。
②非职务发明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自由完成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调动工作1年后做出的发明创造,也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③共同发明人。
共同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只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应当视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④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做出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享受国民待遇,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的原则,给予国民待遇,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⑤合法继受人。
即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的人。如通过签订赠与合同、买卖合同、财产继承等形式获得专利权的人,但应注明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取得继受专利权,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发明的类型有:
①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对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自然规律”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的原理或定理,而不能是人的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东西或人为规定的东西,如密码的编制方法、计算方法、财务、会计方法、游戏方法等都不能认为是发明,而且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因此,科学发现也不能算作发明。②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它是解决某一课题的合理的手段,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天然物的发现不能称发明,如陕北发现大型煤矿,渤海湾发现大型油田,这些都不能视作发明而申请专利。
②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两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应注意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第一,在范围上,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也不包括不具有确定形状和立体结构的物品(如粉末、液体类产品);第二,从创新水平看,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新技术方案不要求具备高度的创造性,而只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故实用新型是有“型”的小发明(如六棱铅笔)。
③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构成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②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如果设计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③外观设计要富有美感。就是说它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问题,而不是技术思想。
在这里应当注意到:以一部专利法同时保护三种不同客体,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之一。在许多国家,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一般不在专利法中,唯有我国采用的是这种立法方式。
此外,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首先要满足“三性”的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首先,所谓“新颖性”,就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现有技术中前所未有的,尚未被公知于众的。也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次,“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再次,“实用性”也就是说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这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而对于外观设计,则主要要求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以上这些应当是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的实体性要求,至于程序性要求,我们后面在专利权的取得中再讲。
④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3)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是指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利是指当专利权人为发明人时,其本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发明人的这种人身权不得继承和转让,不因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者其财产权的转让而消灭。专利权人的
财产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该权利可依法转让和继承。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a)独占权。
独占权,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享有独占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b)转让权。
转让权,即专利权人享有将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时,双方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c)许可权。
许可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d)标记权。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目的是为了表明专利权人已获得专利权,防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侵权行为。
e)排除侵犯权。
排除侵犯权,即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②专利叔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在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a)实施专利。
即专利权人有义务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一项专利发明只有被实施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发挥其重要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到国家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实施或其他专利的实施有赖于该专利的实施的,则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
b)缴纳专利年费。
即专利权人应定期付给专利局管理费。如到期不缴纳年费,其专利权即被自动取消。
c)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没计人给予奖励。
一项发明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奖金不低于50元。专利实施后,享有专利权的单位还应从税后利润、专利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4)专利权的取得
一项发明创造,除要求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外,还必须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等法定程序,才能取得专利权。
①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②审查。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要对专利申请文件格式以及内容等进行初步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专利申请做实质审查。如对专利申请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局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自专利公告授予专利权
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应当对该请求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并予以公告。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已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