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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教材知识点梳理(8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31

婚姻继承中的财产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财产继承方法

    (1)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问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互有遗产继承权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1)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时,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

    ①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和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除外。

  2)约定财产制

  它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①约定的内容。夫妻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及婚内所得的各种财产。

    ③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④约定生效条件。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合法、自愿、真实,符合法律特别的要求,如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

    ⑤约定的效力。通常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而只是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除非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确、清楚地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3)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①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约定。

  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能单独处分共有财产。但其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来拒绝该第三人的请求。

    (2)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须符合两个条件:双方自愿,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上述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而诉的,法院亦应受理;经审理发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离婚通常具有下列法定情形: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⑤一方宣告失踪;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2)债务清偿。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先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补偿权。约定分别所有制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

    4)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所的,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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