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研法硕(非法学)章节习题:民法(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1-08-03
中1[.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A.合伙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个人独资企业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单选题]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B.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
C.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D.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
[答案]C
[解析]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并非一申请宣告破产即终止,而是在依法被宣告破产时才终止,B、D项错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具有一致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那么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故A项错误,C项正确。
3[.单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德胜公司由凯旋集团公司圈子设立的法人企业,可知德胜公司是一人公司,凯旋公司是一人股东,股东凯旋公司不对德胜公司债务负责,法人债务由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个人财产不受波及。法人以自己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台,公司是企业法人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单选题]法人必须依据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才得以设立的原则称为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行政许可主义
D.自由设立主义
[答案]B
[解析]法人设立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公司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不多见。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由于特许设立主义对法人设立的限制、干预过于严格,因此当前除对公法人或者某些特别法人的设立采用特许主义外,也少有采用。许可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准则设立主义。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应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与上述几种法人设立主义相比,登记主义便于法人的设立,尤其是公司法人的设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单纯的准则主义与自由设立主义同样会导致滥设法人的弊端,因此现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些种主义的同时,对法人的设立条件规定的较为严格,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严格的限制性条款,并强化设立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法人的监督。这种原则被称为严格准则主义。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通常此类法人为一些职业团体,从事此类职业的人员必须加入。
5[.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D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高等院校属于
A.机关法人
B.营利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答案]C
[解析]
7[.单选题]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对木地板、厨卫用具等的经营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A项正确。
8[.单选题]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答案]A
[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 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只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 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9[.单选题]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
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
C.社团法人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基础不同,设立的与财团法人相区别的一类法人。社团法人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体,即社员的集合体;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因此,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社团法人中,既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成立的,也有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由于社团法人的设立必须是人的集合体,要设立法人必须有设立者之间的协议或章程,因此,设立行为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综上述,只有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0[.单选题]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A项中,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B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项是错误的,超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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