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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考研基础试题民法(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18

  三、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及其条件

  2、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四、辨析题

  1、我国民间有种说法“冤有头,债有主”,试用民法中的相关知识对此予以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六、案例分析题

  1、 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未成年的5 岁女儿丁。因为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己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试说明:

  (1)戊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丙的利益?有何依据?

  答案解析

  一、单选

  1——5 CCABA 6——10 AABCD

  11——15 CCCBB 16——20 CBCAC

  二、多选

  1、ABD 2、BCD 3、BD 4、AB 5、BCD

  三、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及其条件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2、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债权人占有动产。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三、辨析题

  1、我国民间有种说法“冤有头,债有主”,试用民法中的相关知识对此予以辨析。

  答:(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

  (2)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具有相对性。在侵权责任上,侵权人或者其监护人要对侵害他人权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从这点来看,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3)但是,在共同过错致人损害中,由于侵权行为实施的复杂性,不能准确地确定真正的侵权人。而只是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等其他方式予以处理。从这一点上来看,该说法显得不正确。

  因此,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四、法条分析题

  答:(一)该条文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两种: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五、案例分析题

  (1)戊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答: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他可以作为乙和丁的财产代管人,但不能将其财产据为己有。

  (2)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丙的利益?有何依据?

  答:戊的行为侵害了丙的利益,因为虽然丙远在省城工作,但是他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遗产中也有他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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