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考研法硕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8
中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答案要点:
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甲带领乙劫持宋某,并打电话给宋妻索要赎金,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且甲杀害了宋某,对甲应以绑架罪处以死刑。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甲带领乙在停车场劫持宋某后,指使乙搜掠了宋某的财务,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2)答: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由于乙犯罪时15周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乙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
(3)乙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60.答案要点:
(1)答: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享有所有权。因为甲企业已经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合法建设了房屋,甲企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原始取得方式而取得厂房的所有权。
(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地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3)答:丁银行应先就甲企业的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其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丙公司清偿。根据《物权法》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