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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2016-05-04

内蒙古医科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复试工作原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也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硕士生招生规模和学校招生自主权的逐渐扩大,复试工作在整个硕士生招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积极探索和改革完善复试形式和方法,坚持科学选拔,严格复试标准和程序,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时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和客观评价,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按学校审定的2016年硕士生分专业招生规模分配表规定的数量和类别进行。原则上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不低于学校招生总规模的120%。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复试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形式和办法。复试标准和办法须报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利益,各学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提前将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告知考生,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健全监督机制。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根据全国及自治区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分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当年招生名额,审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复试合格考生名单,统一协调全校的复试工作并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和经费保障等。同时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纪检监察督导组,全程负责监督和检查研究生复试各环节工作。

  第七条 为全面提高复试教师素质,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对参与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有关政策的宣讲,同时要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针对不同学科特点和生源情况对复试教师进行有关复试内容和复试方法等的培训,建立和加强复试全过程的录像、录音制度。

  第八条 各研究生复试单位应成立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若干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复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复试实施办法。

  2、根据本单位或牵头组织单位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专业复试小组,审查确定各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

  3、负责组织实施并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实践技能操作、综合素质面试执行情况及相应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的完成情况。

  4、及时公布复试要求、复试安排等信息。

  5、负责组织对考生其他情况的审查工作。

  6、负责确定本单位复试合格及二级学科排名名单,并在生源不足时配合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调剂复试的建议名单。

  7、负责对参加复试未被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处理。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于3月28日上午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

  1、本单位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本单位的复试实施细则办法;

  3、各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名单;

  4、各专业复试日程表。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招生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专业的复试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专业考生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素质面试。各复试小组至少应有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办事公正、无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师组成(另设记录员1人,不列入复试小组成员),设组长1人。为体现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上复试专家组外聘专家不少于1/3。复试小组在评分前应明确评判规则、评判标准以及小组成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复试小组成员为实名制,现场独立评分,并形成复试小组面试意见。各单位复试环节注重发挥学位点、导师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复试全程须使用专用摄像机和录音设备全程、全覆盖清晰录像和录音。所有复试所涉考试材料(包含答卷、成绩评定书面记录等)、视频监控资料、影像及录音资料等须保存至复试结束后3年。

  第十二条 与考生复试成绩相关的所有复试书面记录材料均不得存在缺项及存在无相关人员签字的涂改等情形。如有涂改需要包括组长在内的两人签字确认同时清晰标注修改时间。

  第三章 复试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复试内容、形式和程序

  1、复试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1)外语笔试(100分)。

  (2)专业课(100分)。

  (3)实践技能考核(100分)。

  (4)综合素质能力测评(100分)。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涵盖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

  2、复试形式及要求

  (1)外语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复试外语难度相当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水平,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外语及医学外语,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小时,满分为100分。该成绩将作为考生是否进入二级培养单位进行复试的依据。

  (2)专业理论课复试形式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由学校统一组织,按一级学科专业或二级学科专业组织命题。主要考核考生对该一级学科专业或二级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科前沿动态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知识和理论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外语可融入专业课考试中以名词解释等形式进行考核。

  (3)实践技能操作考试主要了解考生的实际操作和动手能力,各学科专业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内容和形式,但必须有规范记录和评分标准,杜绝印象给分。本环节考核满分100分,其成绩按要求填入“复试考核记分表”的相应栏中计入复试总成绩。

  (4)综合素质能力面试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主要考查其思想品德、身心健康、人文素养、表达能力、知识面、逻辑思维、专业思想、举止表达和礼仪等方面内容,满分为100分。面试由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复试小组自行组织,面试情况要用专用纸张记录,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应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考核中应以问题的形式融入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成绩填入“复试考核记分表”相应栏中计入复试总成绩。

  (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业务课的试题命制及评卷等考务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考试形式一律为闭卷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均为100分。加试的两门业务课程应涵盖所报专业要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且不准与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

  3、复试程序

  (1)资格审查: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到研究生学院报到。

  ①往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和由所在单位盖章的本科期间成绩单1份。

  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就读学校有效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教务部门盖章的本科期间成绩单1份。

  ③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以及省级以上正式刊物(有ISSN/CN号)上公开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一篇论文或具有通过省级鉴定的科研成果。

  ④少数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还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⑤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加盖有教务部门公章的全部本科课程的成绩单及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⑥所有考生均应在复试前从内蒙古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网页(http://211.82.159.193/yjs/)下载《政治审查表》一份,由考生所在单位如实填写考生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加盖公章,务必注明其报考类别(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 

  ⑦考生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复试资格。

  (2)复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所有上线考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外语笔试、专业理论考试。成绩达到标准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复试单位报到。所有复试项目和内容、要求、程序按下发的“复试考核记分表”所制定的内容进行并按相应权重当场评出得分。

  (3)各培养单位于4月1日下午5:00前将“复试考核记分表”和有关复试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签字、盖章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各单位复试结束后上报以下材料:

  ①考生实践技能操作文字记录

  ②考生综合素质能力面试问答记录

  ③复试考核记分表(附件4)

  ④2016年各学科、专业参加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情况汇总表(附件5)

  ⑤2016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复试教师汇总表(附件6)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时间定于3月29日—4月1日进行,同时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破格复试、降分复试

  第十五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不再进行破格复试。

  第十六条 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缺额数适当降分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只能对初试总成绩和公共科目单科成绩择其一降分,不得两者都降。不得低于教育部公布的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进行降分。

  第十七条 破格和降分复试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的3%。

  第五章 调剂原则

  第十八条 复试人数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学校审定核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报考二级学科、专业为单位计算。上线人数大于专业计划数的考生如不符合调剂要求,只能按报考专业进行差额复试。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但是未达到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专业课理论考试标准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学校的后续复试。

  第十九条 调剂复试条件

  1、需调剂转入考生的专业应是学校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转出的考生必须是我校线上生源充足的专业。

  2、调剂转入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且符合所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详见本年度招生简章)。

  3、初试统考科目与拟调入专业统考科目相同专业之间可以调剂,综合考试(300分科目)不同的学科专业之间不可以互调(临床医学类的学科专业可调向基础医学各学科专业)。初试统考科目门数不同但报考专业相同的考生之间可以调剂。

  4、各专业调剂首选非成人类本科生且具有学士学位者,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不接受跨专业报考考生。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只接受一本、二本考生,不接受四年制理学学位考生。

  5、调剂程序

  所有需要调剂的考生均需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在网上填报调剂志愿。

  6、调剂具体要求详见《内蒙古医科大学2016年复试调剂方案》。

  第六章 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

  第二十条 为贯彻落实征兵工作有关精神,鼓励更多大学生参军入伍,并为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更多成长成才通道,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士兵计划”为专项计划,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学校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申请调剂到“大学生士兵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学校确定的接受其他招生单位“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 纳入“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学校自主确定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七章 初试、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及权重

  第二十六条 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复试总分满分为400分,为外语笔试、专业课笔试、实践技能、综合素质四项成绩之和,四个考核项目中,要求外语、专业课符合复试要求、其他两项均须达到60分。少数民族考生(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在其复试总成绩基础上再加上当年国家民族政策照顾的分数。

  第二十七条 初、复试成绩权重与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各专业拟录取硕士研究生最后的入学总成绩,按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权重后,按下列公式以百分制形式计算表达:

  本专业初试成绩#        (复试总分 + 民族政策分*)

  入学总成绩 = ————————×60% + ————————————×40%

                  5                            4

  #参加“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项目且被国家认定的考生可享受在初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的政策照顾。

  *主体少数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享受当年国家民族政策照顾分数,2016年分别为医学40分、理学30分、中医学门类40分,其他民族无此项加分。

  第八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八条 考生录取以本单位、本专业复试合格考生总成绩排名为序,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专业录取人数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分单位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做更改。

  第三十条 每组导师最多只能招收两名研究生。

  第九章 复试不予录取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复试不予录取的条件

  1、外语、专业课任何一项成绩未达到学校划定的分数线。

  2、实践技能、综合素质面试任何一项不及格者(<60分)。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有任何一门不及格者(<60分)。

  本科考生符合前两项,同等学力考生符合三项中的任一项者即不予录取。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因保留入学资格占用当年的招生计划,本年度将不保留入学资格考生。

  第三十三条  非定向就业与定向就业的确定原则上按照考生一志愿填报的志愿进行。在此基础上,凡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均须确定为定向就业,有工作单位且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均须确定为定向就业。

  第三十四条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前,须由所在单位认真填写“政治审查表”并确认报考类别(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

  第三十五条 定向就业培养研究生及享受少数民族分数线的考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非定向就业培养的考生以及享受少数民族分数线的考生在录取前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定向就业研究生(非享受少数民族)的人事档案,在录取时可由原单位保管其档案。

  第十一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纪检监察督导组全面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并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监察。

  第三十九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研究生复试单位在复试、录取中的复试工作办法、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条 实行复议制度。对于个别考生,如果通过一次复试无法确定能否录取或考生对复试结果(复试完后的第二天)提出异议,可由本人或培养单位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学校招生复试领导小组核准后,有关复试单位可对其组织进行二次复试。

  第四十一条 在研究生复试期间,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并应有专人受理。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纪检监察督导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联系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471)6653193

  举报电话:(0471)66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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