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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知识点整理:2F320060

来源 :考试网 2016-09-17

  2F320060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

  2F320061掌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内容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主要内容: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F320062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施工任务。

  2F320063掌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的内容

  质量事故分类:见145页下方表格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2F320064掌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职责划分: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部门或流域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2F320066熟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进行复核。

  对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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