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整理笔记:2Z102030
来源 :考试网 2016-07-22
中2Z102033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増(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4)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调整时间在合同工期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六、计日工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七、物价变化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例:2008年6月实际完成的某工程按2007年6月签约时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该工程的固定要素为0.2,各参加调值的品种,除钢材的价格指数增长了10%外都未发生变化,钢材费用占调值部分的50%,按调值公式法进行动态结算,应调整的工程款为( C )万元。
A.20 B.30 C. 40 D. 50
解:P=1000×【(0.2+0.4×1.1+0.4×1)-1】=40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 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十二、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