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精选测试题:合同的履行
来源 :考试网 2018-02-20
中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所以D选项错误。
4、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合同规定的理解,此处的履行地是工程所在地。
5、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当事人在支付价款或报酬时通常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题考查的是对合同条款空缺的理解,
6、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负责。
7、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的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因此甲方的行为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9、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选D。
10、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1、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首先是要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有确切的证据,由于甲公司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公司正在申请破产,因此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样由于合同履行拖期导致的违约责任就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
12、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撤销权的行使人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不可能是债务人,因此B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BE
2、
【正确答案】 ABE
【答案解析】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案件中,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