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试题:合同的履行(1)
来源 :考试网 2016-12-15
中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答】:D【析】: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所以D选项错误。参见教材P172。【“合同履行的规定”】【7853】
2.【答】:B【析】:根据题意,第三人丙的违约责任要由债务人乙承担,因此选择B选项。本题考查的是对合同履行主体的理解,参见教材P172。【“合同履行的规定”】【7854】
3.【答】:D【析】: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同时原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因此改变,因此当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时,由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考查的是对合同履行主体的理解,参见教材P172。【“合同履行的规定”】【7856】
4.【答】:B【析】:本题考查的是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合同规定的理解,此处的履行地是工程所在地。参见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规定”】【7855】
5.【答】:A【析】:当事人在支付价款或报酬时通常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题考查的是对合同条款空缺的理解,参见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规定”】【7857】
6.【答】:B【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合同的理解,参见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规定”】【7858】
7.【答】:A【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负责。参见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规定”】【7859】
8.【答】:A【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合同履行主体的理解,参见教材P172。《合同法》第65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091773】
9.【答】:B【析】: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参见教材P173。【“合同的履行”】【091767】
10.【答】:B【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B错误。 参见教材P173。【“合同的履行”】【091766】
11.【答】:A【析】:根据规定,政府定价商品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每公斤900元)。根据题意,本题适用于按照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格执行的规定,即900元,选项A正确。参见教材P173。【“合同的履行”】【091753】
12.【答】:B【析】:根据题意,第三人丙的违约责任要由债务人乙承担。参见教材P172。【“合同履行的规定”】【091746】
13.【答】:C【析】: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参见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规定”】【091751】
14.【答】:A【析】: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参见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规定”】【091742】
15.【答】:A【析】:承包方因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解除合同后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教材P174。【“合同的履行”】【091754】
16.【答】:C【析】: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参见教材P174。【“合同的履行”】【091756】
17.【答】:A【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问题的理解,本题注意承包人应人事原因向建设单位表明不能履约的,属于明示不履约,此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因此选择A。参见教材P174。【“合同的履行”】【091774】
18.【答】:A【析】:《解释》第15条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参见教材P177。【“合同的履行”】【091757】
19.【答】:A【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参见教材P181。【“合同履行的规定”】【091744】
20.【答】:C【析】:《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参见教材P171。【“合同的履行”】【091768】
21.【答】:C【析】:参见教材P182。【“抗辩权”】【7861】
22.【答】:C【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参见教材P182。【“抗辩权”】【7862】
23.【答】:D【析】:参见教材P182。【“抗辩权”】【7863】
24.【答】:B【析】: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参见教材P183。【“代位权”】【7865】
25.【答】:A【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参见教材P185。【“撤销权”】【7866】
26.【答】:B【析】: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过程。参见教材P183。【“合同的履行”】【091770】
27.【答】:B【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入负担;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因此选择B。参见教材P183。【“合同的履行”】【091769】
28.【答】:D【析】: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应该是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因此选项D错误。参见教材P185。【“合同的履行”】【091764】
29.【答】:C【析】: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因此C错误。参见教材P184。【“代位权”】【091763】
30.【答】:D【析】:撤销权的消灭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参见教材P185。【“合同的履行”】【091776】
31.【答】:A【析】: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听说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要就中止了发货,后经证实是谣传,因此属于违约行为。参见教材P183。【“合同的履行”】【091761】
32.【答】:B【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参见教材P183。【“合同的履行”】【091762】
33.【答】:D【析】: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参见教材P182。【“合同的履行”】【091759】
34.【答】:D【析】: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的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因此甲方的行为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参见教材P182。【“抗辩权”】【7864】
35.【答】:D【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选D。参见教材P185。【“撤销权”】【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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