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试题:合同的效力(1)
来源 :考试网 2016-12-15
中答案部分
1.【答】:A【析】: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参见教材P163。【“合同的生效”】【7734】
2.【答】:C【析】: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参见教材P163。【“合同的生效”】【7735】
3.【答】:C【析】: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参见教材P163。【“合同的生效”】【7736】
4.【答】:D【析】:合同成立首先应具备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成立合同。因此上述合同不能成立。参见教材P163。【“合同的生效”】【7737】
5.【答】:B【析】:合同成立时间关系到当事人何时受合同关系约束。参见教材P164。【“合同的生效”】【7739】
6.【答】:C【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参见教材P164。【“合同的生效”】【7740】
7.【答】:C【析】: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参见教材P164。【“合同的生效”】【7741】
8.【答】:C【析】:合同成立地点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具有重要意义。参见教材P164。【“合同的生效”】【7742】
9.【答】:C【析】: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参见教材P164。【“合同的生效”】【7743】
10.【答】:B【析】:合同生效指合同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参见教材P164。【“合同的生效”】【7744】
11.【答】:B【析】:法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时,即使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也认定有效。参见教材P164。【“合同的生效”】【7745】
12.【答】:B【析】:合同生效的要件共四个。其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有可能是无效的,也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选项B说法片面,所以错误。参见教材P64。【“合同的生效”】【7746】
13.【答】:A【析】: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合同可能无效,也可能被撤销或变更,如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因此A选项正确。参见教材P164。【“合同的生效”】【7747】
14.【答】:C【析】: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一方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的;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参见教材P165。【“无效合同”】【7748】
15.【答】:B【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无效合同的理解,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因此B选项错误。参见教材P165。【“无效合同”】【7749】
16.【答】:D【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无效合同的理解,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参见教材P168。【“无效合同”】【7750】
17.【答】:B【析】: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轻微损失的,不属于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B正确。参见教材P166。【“无效合同”】【7751】
18.【答】:C【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后果的理解,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参见教材P167。【“无效合同”】【7752】
19.【答】:B【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无效合同后果的理解,甲方有过错,乙方无过错,因此应该由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1万元。参见教材P167。【“无效合同”】【7753】
20.【答】:D【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参见教材P167。【“可变更、可撤销合同”】【7755】
21.【答】:A【析】:一般的误解并不足以造成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因此A选项错误。参见教材P167。【“可变更、可撤销合同”】【7756】
22.【答】:D【析】:《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故选D。参见教材P169。【“可变更、可撤销合同”】【7758】
23.【答】:D【析】:由题意可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合同。注意,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不能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合同。参见教材P169。【“可变更、可撤销合同”】【7759】
24.【答】:C【析】:选项C是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因此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参见教材168。【“可变更、可撤销合同”】【7761】
25.【答】:C【析】:因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参见教材P167-168。【“可变更、可撤销合同”】【7763】
26.【答】:D【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理解,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此D正确。参见教材P168。【“可变更、可撤销合同”】【7764】
27.【答】:A【析】: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参见教材P169。【“可变更、可撤销合同”】【7765】
28.【答】:A【析】: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并无违法性。因此答为A。参见教材P169。【“效力待定合同”】【7766】
29.【答】:B【析】: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参见教材P170。【“效力待定合同”】【7767】
30.【答】:C【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参见教材P170。【“效力待定合同”】【7769】
31.【答】:B【析】: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选B。参见教材P170。【“效力待定合同”】【7770】
32.【答】:A【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参见教材P170。【“效力待定合同”】【7772】
33.【答】:C【析】:本题考察的是对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解,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本题中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参见教材P170。【“效力待定合同”】【7774】
34.【答】:B【析】: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参见教材P170。【“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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