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试题:合同的订立单选
来源 :考试网 2016-12-11
中答案部分:
1.【答】:A【析】:BCD选项均为要约邀请。投标书符合要约的定义及三大要件,因此属于要约。参见教材P156-157。【“要约”】【7685】
2.【答】:A【析】: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参见教材P156。【“要约”】【7686】
3.【答】:D【析】:一般情况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因此选择D。参见教材P157。【“要约”】【7687】
4.【答】:A【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参见教材P156。【7688】
5.【答】:C【析】:书面形式的要约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注意,这里强调“有形的”。 参见教材P157。【“要约”】【7689】
6.【答】:B【析】: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参见教材P157。【“要约”】【7690】
7.【答】:D【析】: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参见教材P157。【“要约”】【7691】
8.【答】:A【析】: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因此选择A。参见教材P157。【“要约”】【7692】
9.【答】:D【析】:《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该题选项D正确。参见教材P157。【“要约”】【7694】
10.【答】:B【析】:《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选B。参见教材P157。【“要约”】【7693】
11.【答】:D【析】:要约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求的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参见教材P157。【“要约”】【7695】
12.【答】:C【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参见教材P158。【“要约”】【7696】
13.【答】:D【析】: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参见教材P157。【“要约”】【7697】
14.【答】:B【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要约撤回和撤销的理解,首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才可以撤回。本题中,A公司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是受要约人之后,因此该要约撤回无效;其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才可以撤销。本题中B公司已经发出了承诺通知,所以要约不可以撤销。答为B。参见教材P157。【“要约”】【7698】
15.【答】:D【析】: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参见教材P158。【“要约”】【7700】
16.【答】:B【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理解,履行期限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之一,因此材料供应商的答复不为承诺,应该视为新要约。参见教材P158。【“要约”】【7699】
17.【答】:D【析】:乙的回函对标的数量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甲未作表示,即没有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参见教材P158。【“要约”】【7701】
18.【答】:D【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承诺概念的理解,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因此选项A不对;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因此B选项错误;选项C明显不对。选项D符合承诺的所有构成要件,因此答为D。参见教材P158。【“承诺”】【7702】
19.【答】:C【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所以此时承诺可以撤回。参见教材P159。【“承诺”】【7703】
20.【答】:D【析】: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及承诺均为到达时生效。因此选择D。参见教材P157、P159。【“承诺”】【7704】
21.【答】:D【析】: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该承诺视为新要约。故选D。参见教材P159。【“承诺”】【7705】
22.【答】:D【析】: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因此正确选项为D。参见教材P157-159。【“承诺”】【7706】
23.【答】:C【析】: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选择C。参见教材P159。【“要约”】【7707】
24.【答】:D【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承诺延误的理解,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即使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即使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此该题选项D正确。参见教材P159。【“承诺”】【7708】
25.【答】:D【析】: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主要用来反映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合同主体。参见教材P160。【“合同的一般条款”】【7709】
26.【答】:C【析】: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住所地,通过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载明信息来判断其住所是较安全的办法;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参见教材P160。【“合同的一般条款”】【7710】
27.【答】:A【析】: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见教材P160。【“合同的一般条款”】【7711】
28.【答】:C【析】:合同标的主要有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参见教材P160。【“合同的一般条款”】【7712】
29.【答】:A【析】: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义务相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参见教材P161。【“合同的一般条款”】【7713】
30.【答】:D【析】: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参见教材P161。【“合同的一般条款”】【7714】
31.【答】:B【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见教材P161。【“合同的形式”】【7715】
32.【答】:C【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参见教材P161、P162。【“合同的形式”】【7716】
33.【答】:B【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该题选择B。参见教材P162。【“缔约过失责任”】【7717】
34.【答】:A【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参见教材P162、P191。【“缔约过失责任”】【7718】
35.【答】:D【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定义,选项ABC均错误,选项D为答。参见教材P162。【“缔约过失责任”】【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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