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
来源 :考试网 2017-09-05
中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
1.4.2.3合同的一般条款(2023 P160)
条款 |
主要内容确定方法 |
建设工程合同 |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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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址: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中的记载为准 |
根据司法解释,建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规定 如果没有有效的协议管辖,则被告住所和合同履行地有法院管辖 |
对确定诉讼管辖有意义-原告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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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身份证; 住所: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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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
主要有财产(有形、无形),行为,工作成果 |
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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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 |
应遵守法定计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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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
标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
多方面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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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酬金 |
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当事人所支付的对价 |
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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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 |
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
约定施工工期或提交成果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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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点 |
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地点 |
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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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 |
采取什么办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施工合同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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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
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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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
主要是在诉讼和仲裁中选择, 和解、调解非必经程序 |
【口诀】
人名标数质量价报酬,期地方违解(争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
注意:只有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三个条款是合同必备条款(缺少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
1.4.2.4合同的形式(2024P161)
概念 |
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
口头形式 |
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采取书面的,都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灵活,取证困难 |
书面形式 |
有形载体体现合同内容(合同书、信件和数字电文-包括电邮) |
其他形式 |
行为推定形式;如:租期到期后,承租方继续用租赁物并付租金;出租方继续收取租金 注意:推定方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或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普遍适用 |
注意:推定方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或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普遍适用
1.4.2.5缔约过失责任(2025P162)
概念 |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一般是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过程中。 |
构成要件 |
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还未成立,注意:虽然签订,但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也算是合同未成立;合同成立后履行不当的是违约责任,产生期间的不同是两者主要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先合同义务(保密、诚实等)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由于相信对方而遭到损失(一定要有造成损失) |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骗取对方商业信息或者秘密)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伪造、借用资质投标;假称资金到位招标等) 3、违背其他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有效要约、要约邀请、初步协议等约定;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泄露或者不当适用所获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 成损失等 |
【口诀】
假订合同恶磋商,隐瞒事实假情况
【真题】
(二级10-39)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二级2010-39-A; C和D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但A是主要区别,最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