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阶段测试试卷第三套
来源 :考试网 2017-03-14
中34 某国有资金投资办公楼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某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人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d。
事件2:为了加大竞争,以减少可能的围标而导致竞争不足,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对已根据计价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造价信息等资料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并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事件3: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事件4: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在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事件5: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针对事件5,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1.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理由: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不妥之处: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d。
理由: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所需时间、确定中标人所需时问和签订合同所需时间,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d。
2.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要求招标控制价下浮10%。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2)不妥之处:仅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理由: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3.
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不妥之处:招标人要求合同条款中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合同条款应约定在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不妥之处:招标人在现场口头解答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理由: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或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针对事件5,评标委员会的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