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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考点:第十章

来源 :考试网 2016-07-14

  六、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程序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l00km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1.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己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4)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5)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7)爆破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9)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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