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住建厅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通知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1-30
中福建住建厅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的意见》(闽效综〔2017〕5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优化个人执业注册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以“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增强群众和企业办事的便利性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11号部令)精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出省变更注册无需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厅不再出具出省注册意见。
(二)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无需提交失效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的,无需提交失效的注册证书;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污损补办的,无需提交遗失声明的报纸或污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相关注册业务办理完成后由我厅统一发布公告作废。
(三)2014年(含2014年)以后在我省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申请初始、重新注册时不再提交个人照片、身份证和学历证明。
(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无需提交本省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劳动关系证明的(除转报住建部的注册业务外),聘用企业与申报人仅需提交规范格式的劳动关系声明,无需提交劳动聘用合同。
(六)取消“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或变更注册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的规定。
(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则上不变更执业单位”的规定。
(八)持有“三类人员”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须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三类人员”证书变更或注销注册。
二、推行网上办理
(一)省厅及下放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全部纳入“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理系统”),试行无纸化网上申报。
(二)申请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出省变更注册初审的,由原聘用单位在网上办理系统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系统出具相应的出省变更注册审核意见单供下载打印,作为出省变更注册的凭证。
(三)申请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预注册的,申报人在网上办理系统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系统开具预注册证明供下载打印,作为企业申报资质的凭证。
(四)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且其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申请入闽注册,申报人在网上办理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后,按省内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人员申报注册,本人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五)需转报住建部纸质材料的注册业务,试行纸质材料邮寄服务。申报人在网上办理系统提交相关邮寄信息将纸质材料邮寄至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无需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六)除二级注册建造师外,凡涉及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等需要在注册证书上打印注册信息的注册业务,使用带有注册证书信息和主管部门印章的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由网上办理系统生成防伪信息用于查验真伪。申报人领取新版防伪贴后自行粘贴在注册证书相应页面,无需提交注册证书。
(七)办理建造师单位更名的,由省厅审批通过后,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省厅打印。
三、其他事项
(一)网上办理系统正在测试中,具体启用时间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有关通知为准。未启用前上述涉及网上办理系统的事项暂不实施。
(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即办件要求做到随到随办,不得擅自增加即办件办理时限。
(三)我厅已印发执行的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住建部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办理流程和要求调整的,适时调整。
(五)系统试运行期为三个月,试运行期间每周五12:00-24:00系统暂时关闭进行维护升级。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文芳,联系电话:0591-38161636转809,传真:0591-38161636转6、8766792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