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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8-05-0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8)有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9)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生效时间:1)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4.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验收,或验收后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5.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1)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7.优先受偿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无效合同:1.违法 2.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工程款:过程合格-支付。不合格-修复合格- 支付工程款不支付修复费。不合格-修复不合格-不支付。

  9.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无处分权。

  10.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1.违约责任的免除: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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