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注册
来源 :考试网 2018-04-21
中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
3)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5)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习题】(2015 年真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刚满 1 年时变更注册单位,则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新单位的注册有效期为()年。
A.1
B.2
C.3
D.4
【答案】C
【解析】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由于注册有效期是 4 年,依据题目的条件,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新单位的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习题】(2012 年真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A.5
B.10
C.20
D.30
【答案】D
【解析】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7)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⑦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习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时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
A.同时在两个工程项目中执业的
B.同时在两个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未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
E.未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的
【答案】BC
【解析】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⑦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9)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习题】(2015 年真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于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发现有()的情形,应撤销其注册。
A.受到刑事处罚
B.以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
C.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
【答案】B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选项 A,属于不予注册的情形,选项 C 和 D,属于注册证书失效的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