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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这些变化

来源 :考试网 2017-08-02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值得提醒大家的是,目前仅为意见稿,暂时还没有最终确定!

  解读汇总:

  官方全文: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八大变化: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意见稿)主要有这八大变化

  新旧对比: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新旧变化对比

  

  重点关注:

  1、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3、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4、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5、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6、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7、二级建造师可以全国执业

  突出地方:

  1、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2、“执业” 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3、新设“继续教育” 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4、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推行电子证书,删除了执业印章相关内容。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8月25日反馈到住建部。

  距离2017年一建考试还有四十多天的时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建造师的含金量和需求量将大大提升,希望大家在此后的四十多天时间内好好努力,争取通过2017一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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