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通关练习题及答案十二
来源 :考试网 2021-08-10
中1、施工方甲单位由于建设需要,需要经过乙厂的道路运送建筑材料。于是,甲、乙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施工方甲单位向乙厂支付一定的费用,甲单位可以通过乙单位的道路运送材料。在此合同中,施工单位甲拥有的权利是()。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土地租赁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19地役权是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施工方甲为了自己的方便与乙厂签订合同,从而被允许通行,显然是取得了地役权,因此,正确
2、甲公司欲开西门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通过与乙公司协商,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乙公司允许甲公司的员工通行。由此,甲公司取得了()。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土地使用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B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19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甲公司欲借用乙公司的道路并签订合同,属于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为自己提高效益,即为地役权,故甲公司取得的是地役权。
3、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不能采取()方式出让。
A.招标
B.拍卖
C.协议
D.挂牌
[答案]C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19该题主要考察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某市政府准备出让一宗位于某区的商业地块,其出让方式一般应为()。
A.协议
B.议标
C.招标拍卖
D.划拨
[答案]C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19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5、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国家严格限制以()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A.公开招标
B.拍卖
C.划拨
D.邀请招标
[答案]C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19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6、下列各项中不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用地。
A.某卫星发射中心
B.某市政府
C.奥运会主会场
D.某住宅小区
[答案]D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19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住宅小区不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7、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A.国有土地
B.集体土地
C.地方土地
D.单位土地
[答案]A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19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8、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1/3
B.1/2
C.2/3
D.3/4
[答案]C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19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关于不动产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应该依法登记
B.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在合同成立时生效
C.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所有不动产所有权必须登记
[答案]A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20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C选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动产则是以登记为准,不存在善意相对人。
10、某贷款合同,借款方以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贷款方做了抵押担保,但未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方即拨付了借贷的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抵押合同()。
A.在贷款方将资金拨付至借款方账户时生效
B.由于事先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属于无效合同
C.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D.自借贷双方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答案]C
[解析]2020/2019版教材P20《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