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串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来源 :考试网 2019-12-02
中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3)数量,应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并可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与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5)价款或者报酬,应规定清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略)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略)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一)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2.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二)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2.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注:此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三)工期顺延
(四)竣工日期【重要】
1.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构成违约
2.竣工日期的确定: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例题·单选】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起( )。【2014】
A.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B.相应顺延
C.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准
D.以实际通过的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答案】C
【解析】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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