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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串讲: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9-11-25

  1Z3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3.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4.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

  一、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及主要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规定: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规定,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1.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要求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分包与资质要求

  (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2)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3)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4)4个不得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

  1.《建筑法》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例题·单选】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3】

  A.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B.总承包单位赔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有责任的分包单位追偿

  C.建设单位只能向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D.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答案】B

  【解析】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和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分包单位单位造成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总包可以要求总包单位赔偿,超出总包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分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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