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导航

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串讲: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来源 :考试网 2019-11-05

  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二、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报酬和误工费不是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1)没有法定或约定务获得利益

  (2)得到利益的向失去利益的返还

  【例题1·单选】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2017】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答案】C

  【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2·单选】甲施工企业误将应支付给乙供应商的贷款支付给了丙供应商。关于这笔贷款的返还,丙与甲之间债的产生根据属于( )。【2017】

  A.不当得利

  B.侵权

  C.合同

  D.无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例题3·多选】关于工程建设中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A.监理单位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暂停施工构成侵权之债

  B.投标人给招标人巨额贿赂骗取中标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C.劳务人员按照规定维修施工工具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D.施工中的建筑物上坠落的砖块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之债

  E.施工企业向设备商租赁起重机械构成合同之债

  【答案】DE

  【解析】

  A错误,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是建设单位的授权行为。

  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C错误,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本题“按照规定”是有法定的义务的。

  D正确,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正确,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一级建造师考试知多少?抢先领取资料慢慢看!

  一建题库下载  
  加群即享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