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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9-10-1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项目

内容

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对象

建设工程,但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

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不是施工单位

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2.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体制

管理部门

项目类型

管理措施

发改委

国家投资大中型基建项目

开工报告

军队

军用房屋项目

另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项目

一般项目

施工许可证

特殊项目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了没有必要
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及
临时性房屋建筑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

无须领证

  【重点难点】何为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或300)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3.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发改委批准)

  资金到位情况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重点难点】两个“开工报告”的区别

项目

政府部门核发的开工报告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的开工报告

性质不同

行政许可制度

项目管理程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主体不同

建设单位向政府申报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

内容不同

审核建设单位具备开工条件

审核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

  4.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及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9个月开工

  5.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为规避办理而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责令改正(不是上来就停止施工)
如果具备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则补办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款1%~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7.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骗并骗到手了)

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为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骗当场被揭穿了)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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