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点: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9-10-08
中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居民企业(两类) |
■中国成立企业 |
非居民企业(两类) |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 |
2.征税对象
项目 |
征税对象 | |
居民企业 |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境内所得+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 |
境内所得 |
3.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项目 |
内容 |
收入总额(9类) |
■销售货物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扣除项目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合理的支出 |
4.税率
类别 |
税率 |
居民企业一般税率 |
25% |
非居民企业 |
20% |
『个人所得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率
4.减免税优惠
5.纳税扣缴和申报
1.纳税人
项目 |
纳税人 |
纳税所得 |
第一类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境内+境外所得 |
第二类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
中国境内所得 |
2.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
项目 |
内容 |
工资、薪金所得 |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稿酬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劳务报酬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4.减免税优惠
项目 |
内容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级、省级以及军队军以上单位、国际组织颁发的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减征个人所得税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5.纳税扣缴和申报
项目 |
内容 |
扣缴义务人 |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
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增值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3.销项税额的抵扣
4.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押的进项税额
5.税率
1.纳税人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卖方、提供服务方)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向税务登记)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
内容 |
一般纳税人 |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 |
应纳数额=销售额×征收率 |
【关注点】相关规定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构核定其销售额
■当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注点】建筑业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殊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注点】增值税的预征
项目 |
内容 |
预征时点 |
在收到预收款时 |
预征地点 |
■有规定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
预征基础 |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征 |
预征率 |
■一般计税2% |
3.销项税额的抵扣
项目 |
内容 |
销售类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进口类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农业品 |
除以上两类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境外购进 |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4.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押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税率
税率 |
项目 |
17% |
一般税率 |
11% |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
6% |
■销售其它服务 |
零税率 |
■出口货物 |
『环境保护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3.税收减免
1.纳税人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不属于直接排放,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量×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当量数
■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减免
项目 |
内容 |
免征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减征(大气和水污染物) |
■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
『其它相关税收』
【主要内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产税
5.车船税
6.印花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税率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 |
2.教育费附加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税率 |
3% |
规定 |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再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补贴 |
3.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税率 |
■大城市1.5元至30元 |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项目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4.房产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
计税依据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
税率 |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免征房产税的项目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5.车船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免征车船税 |
■捕捞、养殖渔船 |
可减征或免征项目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
6.印花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应纳税凭证 |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税率 |
比例税率/按件定额 |
免税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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