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讲义:1Z304032
来源 :考试网 2019-07-26
中1.买受人违约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注:一般情况,看交付。买受人违约的,违约之日】
2.买卖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注:在途标的物,看合同成立时】
3.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规定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注: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买受人违约的,违约之日】
4.拒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规定
(1)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可以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注:无约定,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买受人不承担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注:①未交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②质量不合格,合同目的不能,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风险转移不等于免除违约责任】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忍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2.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招标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采用招标的方式向投标人出售或购买标的物,投标人编制标书参与竞买或竞卖,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的特殊买卖形式。
4.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买卖方式。
5.易货买卖
易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以物易物的买卖。一方交付给对方的货物,即是自己取得对方货物支付的特殊对价。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约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利息。
2.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注:主及于从,从不及于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而使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注:一物不合格,解除该物,影响其他物,解除数物】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注:分批交货,一批不合格,解除该批】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注:分批交货,一批不合格,影响今后其他各批,解除该批+今后各批】
(5)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注:分批交货,一批不合格,影响全部,解除全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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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注:分期付款,已支付的不足80%,未支付的超过20%,出卖人可以①解除合同/②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