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讲义:1Z301052
来源 :考试网 2019-06-18
中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二、侵权
1.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分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区分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遵循“两步走”原理:
(1)第一步,看损害后果,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2)如造成财产损害,则走第二步,看有没有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
【习题2】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其应当承担( )责任。【真题2012】
A.合同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
【答案】D
【解析】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三类典型的侵权之债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注:主动证明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注: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注:主动证明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责任】
【习题3】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负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真题2011】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答案】A
【解析】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习题4】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真题2017】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答案】C
【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注:损己利人】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注:损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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