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来源 :考试网 2018-12-17
中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考点】事故等级的类型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真题】某工程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罚案例》,该事故等级为()。【2013】
A.特别重大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一般事故
【答案】B
【解析】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报告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报告;进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①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比较:质量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是24小时;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是2小时
②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补报的要求
①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真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到了变通事故,火灾事故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013】
A.15
B.20
C.30
D.40
【答案】C
【解析】除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变化,其他事故为30日。
第五节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4分,2分,4分,2分,8分,5分,3分)
【考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比较: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真题】关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2016】
A.建设单位不得调整合同工期
B.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企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C.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告知施工企业,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D.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毗邻区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答案】D
【解析】建设单位具有七项安全责任,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料包括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因此,D正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当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和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对合同工期进行适当调整的。因此,A错误。
爆破作业应遵守民用爆炸物管理规定,爆破作业应由建设单位报批。因此,B错误。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包括施工资企业资质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因此,C错误。
【考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安全监理的依据: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真题】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之一是()。【2013】
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B.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C.在设计方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的措施建议
D.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答案】D
【解析】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7)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例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地使用正确的是()。
A.有权调阅经营单位的所有资料
B.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C.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D.有权扣押不服从监督的企业设施
【答案】C
【解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考点】机械设备(出租、使用)的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淘汰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旧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不达标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没保护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真题】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中,应当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有()。【2016】
A.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B.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C.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D.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E.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答案】ABC
【解析】2008年1月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