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8-12-12
中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考点】保证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时推定为连带保证
3.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合同的变更转让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担保法解释》,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无论一般或连带,都按6个月计算,起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真题】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2015】
A.一般保证
B.效力待定保证
C.连带责任保证
D.无效保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抵押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抵押担保的范围: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3)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真题】根据《物权法》,下列各项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2016】
A.交通运输工具
B.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建造的船舶
E.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E
【解析】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考点】留置权(法定)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3)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考点】定金(不是订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例题】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6月10日只交付了25万元,买方予以签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B、买卖合同自6月10日成立
C、定金合同自6月1日成立
D、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50万元
E、若买方不履行购买义务,仍可要求卖方返还5万元
【答案】AE
【解析】定金的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价款的20%,即20万,买方不履行义务是可以要求返还5万元的。